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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信息来源:核心论文发表网|期刊论文发表|论文发表网站|论文发表最好的网站 发表时间: 2014-9-13 阅读数:503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支付服务不断细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支付服务,推动了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创新和发展。然而,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的推广,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
一、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的服务形式
一是支付渠道和服务网络的创新。目前,中央银行和银行机构在提供支付服务时,一般依托专用的通信网络。非金融机构在提供支付服务时,主要依托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并且支持移动通信和远程接入方式,从而使得支付渠道更具开放性,支付服务终端的选择更为灵活。
二是交易媒介和支付工具的创新。非金融机构在提供支付服务时,创造出一种新的交易媒介,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预付价值。例如,目前淘宝网、当当网的网络支付,大型超市公司、市政交通、移动公司等发行的预付卡,代表的就是一种有别于银行存款的新的价值形式。非金融机构发行预付卡丰富了我国支付工具的种类,而其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则直接推动了我国支付工具向无形化、电子化、数字化方向发展。
三是支付服务产品的创新。借助开放的支付网络、创新的交易媒介和支付工具,非金融机构不断进行支付服务产品创新,为客户提供了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支付服务,更好地迎合了互联网用户、手机用户、银行卡等不同客户群体的支付服务需求。
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存在问题
随着支付服务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型支付工具的推广应用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非金融机构在提供支付服务时也产生了新的风险,需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
一是支付服务客户的保障问题。一些非金融机构在提供支付服务时,通过向客户收取备付金等方式,形成了数额可观的沉淀资金,由于缺乏具体管理措施,增大了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同时,少数预付卡发卡机构存在单方设定预付卡的有效期、限定客户预付卡的赎回条件等行为,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是支付服务业务的安全问题。一些非金融机构忽视支付业务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缺乏必要的应急处理设施和方案,应对和处理危机的能力较差,业务连续性缺乏保障。这不仅导致支付业务的差错率较高,影响了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而且存在网络黑客盗用资金、内部人员作案等安全隐患。
三是支付服务队伍的建设问题。支付服务业本质上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不仅要求从业者具有支付结算、法律和科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目前,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专业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还需要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和专业队伍建设。
四是支付服务制度的规范问题。非金融机构制定的支付清算业务制度办法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还不健全,许多非金融机构尤其是资金较小、技术较差和能力缺乏的机构未建立规章制度,更不知道如何健全制度建设。
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的建议
2010年6月,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实行业务许可证制度,还规定了支付机构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系统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一)完善支付业务准入制度。建立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业务许可制度,人民银行有权决定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按程序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建立起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准入标准,有利于切实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支付结算风险、促进支付服务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申请人资质的管理。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强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持续发展能力,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要求,应规定非金融机构申请成为支付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同时,申请人还应符合组织机构、内控制度、风险控制、业务设施、营业场所等方面的规定,当服务机构条件不符合《办法》的规定时,人民银行应按规定让其退出支付服务市场。
(三)严格支付机构合规经营。按照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支付机构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收、付款人及其开户银行(或支付机构)的名称等事项,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支付机构应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备案。
(四)健全支付服务的监管体制。应建立统一垂直的监管机制,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不仅由当地人民银行主管,体制上也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支付机构依法应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同时,要严格明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支付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保障非金融支付服务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加大对非金融支付的宣传。人民银行应牵头组织相关机构加大宣传工作,借助政府部门的力量,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组织人员积极开展非金融支付服务的宣传,着重对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许可制度、资金安全保障等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非金融支付服务工作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