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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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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法定继承,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得产人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制度,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等。由于在立法之初,民法立法事实上存在的“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导致《继承法》过于原则化。故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配偶继承权等方面有缺陷在所难免。 目前,我国《继承法》正在修改之中,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继承制度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也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些规定在当时具有先进性,在后来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也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应该修改、补充、完善。在此,笔者此篇继承法论文试就法定继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法定继承制度关系到无数家庭,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这一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吸收学界理论的同时,考虑我国继承传统和民间继承习惯,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现状和尊重群众的继承传统和继承习惯,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继承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以使其更加规范和先进,从而促进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本文通过对继承权基本问题的阐述,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定继承制度中在继承顺序、配偶继承权和继承范围方面的诸多问题,在结合我国历史上的继承传统和继承习惯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先进的继承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继承顺序、加强配偶继承权、扩大继承范围的建议,同时呼吁引进特留份制度和遗嘱执行人制度,以期能对我国继承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主要研究内容
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法定继承制度,由于受到苏俄继承法的影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配偶的继承份额以及代位继承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和个人财产的日益增多,现行《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规定的滞后性和片面性也日渐突出,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完善和发展继承制度已势在必行。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与私人财富增加的现实需要,同时适度与国际社会接轨,应当对继承顺序进行灵活性变通,扩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本文认为,我国1985年《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已经不适应现状,应对继承人顺序和范围加以调整,使其更加合理,更加符合我国当前国情。配偶的继承地位应加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和继亲应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外孙子女和孙子女应直接纳入法定继承人范畴。继亲之间的继承权也应被取消。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时,仍应发生代位继承。本文就法定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谈几点认识。
3.论文框架:
论文摘要
论文引言
一、关于法定继承的范围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缺陷及其修正
三、法定继承中配偶继承权的缺陷及其完善
四、关于代位继承的条件
五、关于法定继承顺序调整的几点建议
(一)重新理顺法定继承顺序。
(二)生存配偶应不固定继承顺序。
论文结论
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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